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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洲
2021-07-05
厉力 博士|EVO视讯(中国)科技创始人&CEO
•世界海关组织(WCO)认证专家
•上海市曙光学者、前上海海关学院教授
•科技部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数字贸易首席专家
•发改委
多次代表中国参加自由贸易协定国际谈判,著有《原产地规则的原理与实践指南》、《中国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的实施效果评估》等4本专业书籍,主编《海关监管概论》等两部教材,公开在国内外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
原产地的核查规则概述
原产地的审核包括证书审核和货物查验两部分。对于货物原产地的证书审核和实物查验,WTO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现在,世界各国都是遵循《京都公约》的有关指导原则,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订货物原产地的审核和查验程序。设置核查规则,一方面可以为成员方的贸易行为给予规范,另一方面利用国家的强制力对制造商、出口商以及进口商可以形成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督促其遵守原产地规则。一般来说,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核查规则会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核查规则制定得更为严格。
一、拒绝给予优惠待遇的情况
经过原产地核查的进口货物,海关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拒绝给予优惠待遇,即涉及的进口货物不能适用优惠贸易安排的协定税率。一般包括
1.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优惠贸易安排规定的,即原产地不属于成员国名单涵盖范围;
2.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优惠原产地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3. 在纸质审核机制下,出口成员方未将相关授权组织的名称、授权组织使用的相关表格和文件所用的安全特征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的;或者原产地证书所用的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4.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所列内容与其他申报单证不符的;
5. 原产地证书所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相符的;
6. 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特定期限内(如中国-新西兰协定规定6个月,中国-秘鲁协定规定90天),海关没有收到进口商、制造商或者生产商提交的有关信息的;或者对方成员国主管组织未能在中国海关提出核查请求后规定期限天内作出反馈(如中国-秘鲁协定规定150天),或者其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进口方主管组织已提出核查访问的请求,但出口方主管组织在收到通知的规定期限内未书面同意该项请求的(如中国-秘鲁协定规定30天);
7.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原产地证明有规避有关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嫌疑的。
READING
本书内容简介
作为原产地方面的通识性读本,《原产地规则的原理与实践指南》分为上下两篇。其中:
上篇介绍了原产地规则的产生、基本概念,以及中国的立法体系和应用管理实践。2018年关检融合后,原产地管理也实现了职能归并。新海关全面负责起原产地的谈判、立法和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兼顾原产地证明的出口签发和进口审核。原产地的签证规则,包括签证主体和工作程序等都做了调整。在组织设置上,新海关撤销了原来在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和福州海关设立的外脑组织——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将原产地管理职能并入海关总署在上海、京津、广州新设立的税收征管局,从而实现综合性治税管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通关的确定性,海关总署颁布第236号令《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可据此向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进一步提高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
下篇则介绍了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16个已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以及最新签订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优惠原产地规则,作为工具性文件供读者查看阅读。与2011年出版的《原产地规则研究:原理与实践》相比,本书下篇一方面增加了《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2011年之后签订的FTA及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同时对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中国—智利等早期签署的FTA的升级谈判,以及中国—巴基斯坦第二阶段的谈判内容,也根据最新协定文本做了梳理与解读。
本书试图顺利获得对各项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条文做出梳理和归纳,为读者给予一份学习、分析和应用我国非优惠及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指南。FTA等区域性贸易协定将成为近几年国际贸易的新趋势,在这个领域我们也期待与更多来自主管部门、企业、研究组织的专家共同探讨,以形成新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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